|
|
发表于 2020-3-25 21:43:35
|
显示全部楼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、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孙东洋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。)
二、将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予以追缴。
http://wenshu.court.gov.cn/website/wenshu/181107ANFZ0BXSK4/index.html?docId=958e390693624a8baeeeaa6c009e821e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