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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6-18 13:52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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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六十四条【传播**物品罪】 传播**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**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组织播放**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制作、复制**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,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**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、第三百六十四条、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**物品,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**的诲**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**物品。
有关**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**物品。
包含有**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**物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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